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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迁入)程序

2005-8-2 8:57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迁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二)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二、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迁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七)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八)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迁移许可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注:(1)报送的材料中,凡作本次申请一次性使用的有关书证材料,如审批表格、迁移办公场所决议、章程、授权委托书等,均须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可提供原件的复印件。(2)申报材料正文统一采用宋体四号字体、A4型打印纸,附材料目录和起始页码,按上述顺序装订整齐,一式两套,内容、顺序、页码应一致。申报材料中涉及股东姓名及相关书证材料前后顺序应一致。(3)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情况汇总表(表2)、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表3)以上三附表应在装订材料之外,单附一份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批程序

  1、报送初审材料。申请人根据申请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须报送材料的要求,备齐材料后,送一套(含原件的一套)至陕西省财政厅会计处初审,地址:南四府街41号6楼626室,电话:029-87611481,联系人:闫开宁

  2、省财政厅初审重点: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是否已载明规定的内容;

  (三)、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核对有关复印件和原件是否相符。

  初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规定内容和事项,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经过初审,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省财政厅予以受理。送达《陕西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对不予受理的,送达《陕西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公示监督。省财政厅对已受理的设立申请的相关资料在陕西会计网或陕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网进行10日的公示,并置于办公场所,公开接受有关各方查询。对公示期间发生的举报、反映出的问题,省财政厅在受理结束日后进调查。

  6、复审办文。公示期结束后,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申请进行复审,作出批准和不予批准的决定。

  7、下达批准文件、颁发执业许可证书。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对批准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上网公告,并向财政部备案。

  9、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行政复议受理:陕西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地址:西安市冰窖巷6号,9楼912室。